在中国人民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的指导下,宁夏成功宣判了首例单位涉毒洗钱案件,这一案例在《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计划(2022-2024)》的实施背景下具有重要意义。
基本案情:
上游犯罪:2022年,纪某某等人因缺乏危化品许可资质,通过何某某及其担任法人的永某商贸公司非法购买硫酸843.5吨,构成非法买卖、运输制毒物品罪。
洗钱犯罪:何某某指使公司出纳通过提现、转账等方式洗钱,涉及金额58余万元。
诉讼过程:何某某于2022年6月被捕,2024年7月经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。
宣判结果:永某商贸有限公司因非法买卖、运输制毒物品罪和洗钱罪被判处罚金共三十万元,违法所得58余万元被追缴、没收。何某某因相同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,并处罚金六万元。
案例启示:
单位洗钱罪定义:
根据《刑法修正案(十一)》,单位洗钱罪包括提供资金账户、转换财产、转移资金、跨境转移资产等行为,旨在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。
防范单位洗钱犯罪:
单位和企业应加强内控制度建设、员工合规培训教育、提高反洗钱意识。
个人应保护好个人身份信息,避免因私情或小利协助犯罪分子开立空壳公司及对公账户,成为犯罪的帮凶。